新盐城乐聚社区

[监督曝光] 盐都法院称执行依据是否生效不是异议审查范畴

[复制链接] 1
回复
1450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353

主题

637

帖子

3229

积分

定远将军(正五品)

Rank: 10Rank: 10

积分
3229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17-4-16 14:04:4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4-16 14:55 编辑

                    盐都法院称执行依据是否生效不是异议审查范畴
        

      2017年3月7日,针对(2017)苏0903执337号执行案件,盐城市盐都区居民刘某向盐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书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刘某在申请中指出:异议人至今未收到盐都区人民法院向申请人书面送达(2015)都民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书,故而申请人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2015)都民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她据此请求盐都区人民法院停止执行申请人在盐城路甲号乙幢309室的房产。
      执行法院收到申请人的执行异议书面申请,应在十五天内审查并作出裁定。但是盐都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故意拖延立案、办案,经过刘某的代理人反复曝光,直到2017年4月14日下午才向刘某送达异议裁定,即(2017)苏0903执第15号《执行裁定书》。该案合议庭成员:朱凤春(审判长)、安红、杨梦萦。该裁定书表述:“刘某异议称,我本人亦未签收过判决书,因此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被裁定列入第一条理由)……本院认为,从其提出异议的三个理由来看,其第一个理由涉及本院审理的殷某诉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程序(判决是否生效)和实体处理(借贷债务是否构成赌债)问题,当事人对该系列问题如有异议,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而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解决的范畴。……综上,刘某对本院执行行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某的异议请求。”刘某所提异议,被认为不存在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的目的,笔者将另文批评。本文专题揭露执行依据是否生效,不属执行案件中的执行异议程序处理范畴的荒谬性。
       该院认为:“代理人是否经合法授权、有无代理权和实体处理(借贷债务是否构成赌债)问题,当事人对该系列问题如有异议,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该观点于法无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即,人民法院作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的前提,是必须对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作出认定。在执行程序中未审查执行依据的效力,并且强调没有审查是否生效的程序性义务的前提下,认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在逻辑法理上根本站不住脚。《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即,当事人不服盐都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在判决书送达前,以及上诉程序未终止前,当事人即使对“代理人是否经合法授权、有无代理权和实体处理(借贷债务是否构成赌债)问题”有异议,依法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而只能通过上诉程序进行救济。通说认为,执行法院无权对执行依据是否存在错误进行审查,但其有权对执行依据是否生效进行审查,刘某在理由中所列举的实体问题,是隶属于判决未生效的前提下,而无已生效判决对实体裁判不公的认识。
       刘某执行异议是针对337号执行案件提出的既对执行标的又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有义务对执行依据的生效进行举证。针对此前网络上曝光的个别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裁判生效证明文书的做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工作的通知》,文件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但确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属于执行法院的职责,并非当事人的义务。因此,执行法院在立案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作法是不正确的。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立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一审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由立案人员直接与案件承办人确认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已经生效的,立案移送执行;未生效的,告知当事人撤回申请。”
       以上说明,(2015)都民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应是立案庭庭长徐林云直接与案件承办人邵静法官确认的结果。如果没有生效而确认生效,将直接产生损害债务人利益的后果,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确认是否生效时,承办法官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判决承担债务的一审被告或一审被告的代理人业已收到判决,上诉期业已开始计算,并且超出上诉期债务人未提起上诉。但是,2441号民事案件承办法官邵静主张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29日向刘某的代理人李某送达,但签收人却是刘某与之无委托关系的向某,李某也坚持时间长久,无法记得,盐都法院的快递详单不能证明其收到2441号判决。因此,刘某合理怀疑:邵静提供的邮政违背详单于3月9日寄出,周游了20天,怎么会直到3月29日李律师没有收到,却由向阳收到呢?
       (2017)苏0903执第15号《执行裁定书》在第2页下端称:“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唐某、刘某未自觉履行,殷某向本院申请对唐某、刘某强制执行。”一言以蔽之,不难看出,盐都区人民法院对2441号判决因没有向刘某送达,对刘某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的异议,不敢回应。全文没有一句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于何时生效,向谁送达,以什么方式送达,以及向判决书中的刘某及李某以外的他人送达,也对刘某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笔者揣测,如果向某签收对刘某产生法律约束力,则邵静法官在邮政专递详单上签收,搁上十五天,一样应对刘某产生一审判决对之生效的法律后果。如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岂非可以听由承办法官宰割了?
       笔者经手一个以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嘉兴市万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的工程款纠纷案件,案号2015)都民初字第01166号,一审判决万盛公司限期支付路桥公司工程款本息900余万元,此后万盛公司上诉。假如万盛公司是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承办法官不知情。盐城路桥公司在万盛公司收到一审判决满十五天后,即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拟制立案受理。如果万盛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一审判决没有生效,那么,按照(2017)苏0903执第15号执行异议案件中朱庭长的法律逻辑:一审判决是否生效,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畴,万盛公司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并理直气壮地驳回万盛公司的执行异议,是不是要笑掉盐都区人民法院院长的大牙了?
       综上所述,盐都区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法院在一审判决是否生效不审查,又提不出生效的理由及证据的情况下,认为对于代理人是否经合法授权、和借贷债务是否构成赌债等问题,如有异议,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是否生效的问题,不是一审诉讼程序的程序性问题,而是对实体问题所作的实体判决是否有强制力、执行力的问题。确保源于判决生效产生的执行力是执行程序中首要必须解决的问题。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7)苏0903执第15号《执行裁定书》,播扬了这样一条司法界的霸王条款,即:人民法院认为判决业已生效的,被执行人主张判决没有依法向其送达,执行依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而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的,该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及解决范畴,应当一概驳回异议,指引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判决生效由我法院说了算,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对执行依据提出异议

                                                                                                                   二O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5

主题

1472

帖子

6286

积分

宣威将军(从四品)

Rank: 11Rank: 11Rank: 11

积分
6286

人气网友

沙发
发表于 2017-4-17 06:21:50 | 只看该作者
说法的帖子,懂法的必看,不懂的焉能,落后不上前,观上一观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