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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城市公安局对行政复议答复不允许申请人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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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7 23:22:4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4-17 23:41 编辑

                盐城市公安局对行政复议答复不允许申请人复制


         2016年10月9日,外甥孙某向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提交两份信息公开申请。2016年10月27日,城南新区分局挂号向孙某送达两份《关于孙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落款时间均为2016年10月26日。孙某对这两个答复均不服,分别于2016年11月5日及11月7日向盐城市公安局送达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该局于11月8日作出盐公(法)复受字【2016】第47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11月10日作出盐公(法)复受字【2016】第47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并于次日向孙某送达。2016年11月30日下午3:20分左右,我与孙某一起到盐城市公安局,要求法制办的马良将城南新区公安分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副本向孙某提供,或者提供复制件。马良称:“城南新区分局只交了一份答复书原件,城南新区公安分局向复议机关提交的答复书,只能查阅,不能复制,但可以全文摘抄。”
    我很惊讶:“答复书准许查阅,就是说答复书属于依法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却有权利拒绝申请人申请复制,你这是什么逻辑?盐城市人民政府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要求被申请人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城南新区分局在本案中理应提供一式两份《行政复议答复书》,你复议机关不肯给我副本的原件,难道连给个正本的复制件也不行?让我拍个照片,几秒钟就可搞定,也不耽搁你时间。”马良说:“我们市公安局有内部规定,我不能向你提供答复书的复制文本,拍摄也不行。”
    我说:“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因此,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复议机关应当提供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作为证据,由受案法院向原告送达。象盐城市公安局这种工作方法,纯属没事找事。”

    马良依然拒绝提供复制,还找来一个民警专门陪着我与孙某查阅。于是,我就耐心坐下来;凡正你公务人员拿纳税人的钱有时间耗,我就陪你。对城南新区分局作出于2016年11月23日,响应盐公(法)复受字【2016】第47号及48号两个行政复议案件提出的《答复书》,我全文抄录,一抄到底,在抄写过程中,中途接电话挂断的瞬间,一不小心将视频打开了,哇噻,拦都拦不住,每一个字都钻进镜头里了。然后我继续龙飞凤舞,依然做样子,快速地把相关答复书全文抄完。
    2017年2月9日,孙某不服盐城市公安局作出的【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月24日,孙某收到盐都区人民法院寄来的(2017)苏0903行初72号及73号案件的《行政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盐城市公安局老老实实地递上了47号及48号行政复议案件中,由城南新区公安分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复印件。

    盐政发【2012】195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意见》指出:“牢固树立群众观念。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坎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政于民,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深入开展‘三解三促’、‘三服务’等活动,及时倾听民声,了解民意,掌握民情,满腔热情地做好群众工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定期分析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办理好群众的合理诉求。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重视网络舆情,及时回应新闻媒体的反映。”“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完善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机制,以科学的目标考评考核,激励各级各部门开拓进取、进位争先。建立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完善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养成快节奏、高效率的良好作风。”盐城市公安局于2013年9月23日在《江苏公安》网上发布《盐城市公安机关改进作风优化服务让群众更满意》,文称:“惠民,增强群众支持度。为群众提供帮助,将细节做到最优。积极推行一站式、一窗式、一网式服务模式,进一步简政放权,缩短时限,优化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着力提高公安服务效能。同时,市公安局进一步严格队伍管理,在常态化、长效化上下功夫,竖持以民意为导向,多做顺民心、合民意的事,主动扎根群众之中,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造福于民,塑造优良警风。”

    呼声是洪亮的,承诺是美好的。仅从该局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只准查阅不准复制的死扳书的僵化做法,我要借助舆论拷问盐城市公安局:“你们把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暖,放在心坎上了吗?问需于民了吗?切实办理好群众孙某请求复制的合理诉求了吗?可以全文摘抄,却不可以拍摄、复制,这是快节奏、高效率,有利于缩短时限、提升服务水平吗?你们的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不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吗?”

    做小事的时候,不能从大处考虑,就不要吹嘘或奢谈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盐城市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改进机关教条主义工作作风,明知行政复议答复书属于应当对申请人公开的文书,却刁难申请人不能复制,但可以全文摘抄,在睿智的群众面前,就是浪费行政效率,给自己平添麻烦,给群众徒增不便与反感。让群众欢欢喜喜的来,心满意足地走,你又何乐而不为?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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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4-18 06:02:1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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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4-18 06:08:45 | 只看该作者
做小事的时候,不能从大处考虑,就不要吹嘘或奢谈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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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4-19 17:25:14 | 只看该作者
《行政复议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法条上均写明了是“查询”,而且是主动申请查询,法律上意义查询和复制确实是不同的术语。
但复议法的规定比较少,解释也很少。不像行政诉讼法那么细。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呆板的话,我觉得给复制也没什么,毕竟诉讼法里就要求给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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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20 07:55:54 | 只看该作者
陆小寒 发表于 2017-4-19 17:25
《行政复议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的法条上均写明了是“查询”,而且是主动申请查询, ...

你说得不错,查询给人的直接感觉是可以现场翻看,查询与复制在词汇意思上确实不是一回事。但从法律的角度讲,我们理解意思应站在法理的角度扩大或缩小对相关词义的解释。查询表明了这属于依申请可以公开的信息,而依申请可以公开的信息在申请人要求提供复制时应当予以提供。因此,僵化地将法律规定查询而没规定复制,是直接将两个词汇的意思进行简单比较。申请人要求复制,实际是讲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它作出的这个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而且属于可以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这时用复议法有关查询的规定,证明这个信息依申请应当对申请人公开,桥接信息公开,应当给予复制的结论就推论出来了。      我们再看工商查询,但你见过哪个工商局死咬说法律规定工商登记资料只能查询,不能提供复制的。所以,我说他们思维僵化,下一步依法必须公开的东西,在上一步还说依法不能公开,法律有冲突规则调解冲突,市公安局的理解却将法律变得自相矛盾,所以说他们讲的是歪理,还空惹百姓生气,自损机关形象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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