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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指定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南京体育学院原院长张雄(正厅级)涉嫌贪污罪一案,4月2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张雄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雄在担任南京体育学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采取虚报冒领、直接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南京体育学院公款,合计价值21078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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