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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都区法院信访室接待及记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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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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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5 15:49:2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4-25 15:52 编辑

                           盐都区法院信访室接待及记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2017年4月25日上午近10时左右,我与2017)苏0903执字15号执行异议案件异议申请人刘某一同进入盐都区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今天是星期二,是盐都区人民法院承诺院长接待信访人的日子。面前坐着的是一位穿着黄色外套、有点福态,估计五十岁左右的女子。她询问:“谁是当事人?”我指着左侧说:“她是刘某,是2017苏0903执337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这个女的问我:“那你是谁,与刘某是什么关系?”我说:“刘某在337号执行案件中提出执行异议,我是执行异议案件中她的代理人,没有其他关系。”
      她说:“你是律师吗?”我说:“不是,我是企业职工,有委托手续在2017年3月7日交给立案庭了,委托材料应在执行员李丽那儿,刘某的单位出具了推荐函。”她说:“公民代理的推荐函,必须要代理人单位出具,被代理人的单位出具推荐函,没有用。”我很吃惊,问:“请问你院长或者分管院长吗?”她说:“不是,我是党组的。”我说:“民事诉讼法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委托公民代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推荐的公民可以代理。你连这个基本常识,都不知道,怎么能代替院长接待群众信访呢?”
       她说:“民诉法有你说的这个规定吗?”她对着隔壁大声喊:“徐庭长,帮我查一下民诉法关于公民代理的有关规定。”然后转向我:“现在不谈公民代理的问题,请问你们要来反映什么问题?”我说:“〔2015〕苏0903民初02441号民事判决,盐都区人民法院没有向刘某送达过,判决书中出庭应诉的李律师说法院提供的邮政专递详单,也不能证明他收到。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存在错误提出异议的,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但该民事判决没有生效,不存在判决正误的问题。”
       她说:“判决没有生效,就当作执行依据,也是执行依据错误的问题,应当通过再审程序处理。”我说:“你既然承认执行依据错误,应通过再审程序处理,就是肯定所指错误的执行依据业已生效,没有生效却告知走审判监督程序,没有法律依据。”她架不住了,正好来了一个电话,她站起来边走边喊:”徐庭长,过来帮我接待一下。”
       然后,进来一个魁梧的男子,估计徐庭长,他拿来一张估计是民诉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我对他:“你既然叫庭长,应当懂得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不可以,被推荐的公民的工作单位推荐倒可以,这道理让人哭笑不得吧?你院院长就是工作忙,也应当安排一个稍微懂一点法律常识的。”他笑笑说,不谈这个。



       我说:“本信访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刘某主张2441号判决未生效。你已在手的这个《关于恳请院长同意移交上诉状等的信访函》后面有个附件,即邮政专递详单,你院以此证明已经向李律师送达。但是,这详单上明明白白的签收人是向某,李律师称这个详单不能证明2441号判决书已向其送达的事实。”徐庭长说:“送达地址确认书,是谁填写的。”我说:“是李律师填写的,所填送达地址就是李律师的工作地点。”徐庭长说:“法院确实寄出了,送达的地址也是这个地址,根据法律规定,邮件被退回或者拒收、被他人代收,其后果由提供地址的当事人承担。”
    我说:“我一贯遵循文明信访,我从来没有听说过还有这样的规定,你能提供出法律依据,刘某就承认她说判决没有生效的认识是错误的。”徐庭长在手机上翻了翻,他指着屏幕中的一个条款说:“上面讲确认的地址不准确时,不能送达的后果由提供地址的当事人承担。”我说,该条款不适用,因为李律师提供的地址是准确的。一个准确的地址,可能有若干单位,同一个单位会有若干人,你法院不能将应送给甲的判决,认为送的地址不错,于是找个人代签一下,就认为履行了送达义务了。你说的道理违背社会常识,我认为你不可能找到你说的只要送的地址不错,任意人签收会对应收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条文。”
    旁边一个女的跳出来:“法院业已寄出,就履行了送达的义务,邮件送错人这是邮政快递公司的事。”我对徐庭长说:“你应当懂得送达判决文书是法院的义务,怎么能以寄出的行为,证明送达的事实?”我抬头对那个站在书记员后边的女的说:“接待群众信访,说话要得体,论法要专业,不懂就不要装懂。”
    书记员打印好信访询问笔录后递给我。我对徐庭长说:“这上面说不服2015年的一个判决,却不写明案号,不应当。后面记录‘当时实际上没有收到这个判决’。什么叫‘当时’没有收到这个判决,难道‘当时’之后,刘某承认实际收到法院的这个判决不成?什么叫实际上没有收到,没收到,就是没收到,加实际上三字是何意思?难道暗示李律师收到了,但李律师实际上没有交给刘某吗?焦点在于没有证据证明李律师收到。”书记员不同意改,让我在旁边补注。再往下看,我说:“刘某不服判决未生效,就进入执行程序,可是你们材料上打印的是就进入‘判决’程序了。这都错到哪里对哪里了,简直乱扯蛋。把信访接待的宝贵时间都浪费了。”
    徐庭长也不好意思了,他说你改你改!我又说,这上面问的是:李律师有没有收到2441号民事判决,刘某答复输入‘是的’,我刚才的表述中承认过李律师已收到判决了吗?没有。”坐在徐庭长右侧的书记员辩解:“判决书送达向某,事实上就是李律师收到了。”我说:“办公室工作我做了二十多年了,就你这文字输入及学识水平,做我下手都根本干不下去。再说,有没有收到,不属于你书记员评价的范围;你应如实记录是信访人的原话或者编辑不篡改原意,岂能将你对判决收到的的理解,作为案件事实强加进信访人的自述中,那么还准许信访人表达自己的诉求及对于事实的看法吗?”
    徐庭长让她将修改的重打印一张。打印出来后,我指着不过十来行字的信访询问笔录对徐庭长说:“我说4月14日上午要求朱凤春回避,结果他不回避将立案前作出的异议裁定,当天寄给刘某了。但你仔细看看这笔录,打印成朱凤春在被要求回避后,依然作出了判决书。我什么时候说朱凤春作出过民事判决的。我也没有说4月14日时他依然作出了〔2017〕苏0903执15号异议裁定,这裁定早在2017年4月12日就作出了,朱庭长只是急着将已作出的异议裁定寄出来罢了。不是我挑剔,实在是这材料整理得乱七八糟,词不达意,我都不知道说什么好。”
    旁边的工作人员说:“你看都是你说的,刘某说一句了吗?”我说:“如果不是我在,她就肯定跌进你们信访接待人员设计的陷阱了。从今天的会见,就能想象平时你院是如何接待群众、忽悠信访人的了。”其他信访人等着要接待,徐庭长对我说:“不说多少了,你抓紧接下面写吧!”于是我写下以下意思:要求法院审查究竟有没有刘某授权向某签收法律文书的委托文书、审查2441号判决究竟有没有生效、请准许提起上诉,停止依据未生效判决执行刘某的财产。然后刘某签名捺印。
    出了信访室大门。刘某说:“这个徐庭长服务态度还不错。如果不是你来,那个女领导才开始用一句判决没有生效,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畴,应通过再审救济,就将我打发了。如果不是你来,打印材料上表述的是我承认李律师收到判决,但我明明说的是李律师不承认收到,我不懂文字里面的阴谋,说不定字也签了。一旦落进陷阱,就一百张嘴也翻不过来。”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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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4-25 17:42:36 | 只看该作者
盐都法院用法盲接待来访也是创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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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25 18:17:29 | 只看该作者
湿地树人 发表于 2017-4-25 17:42
盐都法院用法盲接待来访也是创举啊

这个女领导也是姓徐,应当是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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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4-25 20:15:38 | 只看该作者
遇到对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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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麾将军(从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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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6 10:44:02 | 只看该作者
查查当天应该哪一个院长接待
物是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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