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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报料] 盐都大冈镇高洪英道听途说当事实于法庭作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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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8 08:01:4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7-10-8 08:17 编辑

         盐都大冈镇高洪英道听途说当事实于法庭作伪证
      

       盐都区大冈镇新军中路60号房屋改建于2000年3月,建成于2000年10月。此在原旧房的土地使用权人高兆奎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砌建,2000年10月28日,高兆奎取得新建房屋的所有权证书。2015年年8月26日,高兆奎的儿媳唐某某将婆婆卞某,丈夫高某林及高某林的两个妹妹告至盐都区人民法院,主张该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共有权,要求分家析产。她主张在砌建该房屋的过程中,向某信用社借了4万元贷款,还承担了建筑材料的现金支付。本文不探讨唐某某贷款的真实性,专题研究唐某某花钱采购或支付建房材料款的相关情况。

       2010年12月28日,卞某起诉高某林及唐某某,要求确认新军中路60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她所有,并让两被告迁让出涉案房屋。2011年2月18日,高兆奎大哥家的女儿高洪英为唐某某出庭作证:“当时起房子的时候两个老的没什么钱,动员媳妇拿钱,……唐某某拿了4万元贷款,也拿了现金,我知道的就钢材款10000元,还是高龙奎的。我还听说拿了现金买砖头。”此案案号为(2011)都大民初字第0059号,后以原告撤诉结案。
       2011年5月10日,盐都区人民法院受理高某林的妹妹高某云以母亲卞某、唐某某为被告的要求确认新军中路60号房屋归她所有的民事诉讼。在2011年6月8日的庭审中,邵静问:“唐某某你认为建房你出资多少钱?”唐某某答:“我出资了6万多元,其中贷款4万元,还有其他现金2万元给公公买材料。”即唐某某明确,他是将现金2万元交付给高兆奎用于采购材料,在这2万元范围内她不存在经手采购材料付款的事实。高某云说:“唐某某的该陈述证实了高洪英在作假证,如果唐某某在2万现金之外另行支付了10000元给高龙奎支付钢材款,那么,唐某某就绝对不会说总共出资了6万多元。高洪英仅凭道听途说,就跑上法庭说唐某某还用现金买了砖头。这里还有个破绽,大冈镇高家没有叫高龙奎的。更没有出售钢材生意的叫高龙奎的,高洪英的作证纯粹是为了搅局。”
       在上述(2011)都民初字第0623号民事案件中,高红英再次为唐某某出庭作证(详见开庭笔录第8页。她说:“我来说明下建房的时候,唐某某贷款,出钱的。这个钱也是唐某某也是她还的。其他的钱也有唐某某出的,水泥、砖头都是唐某某出的钱。是高兆奎告诉我的,好像没说高某云借钱给他。装潢的钱也是唐某某的。”
       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高某云提起上诉,案号(2011)盐民终字第1646号。在该案中,高某林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词,他称:“在改造之前的老房子是父母在本人几岁左右所建,本人无收人来源。在2000年房屋改造期间,父母无经济来源,我与唐某某刚结婚生孩子也无经济来源,我与唐某某对房屋所建资金未曾投入。父母决定把房屋由妹妹高某云出资所建,房屋所有权归妹妹所有,并已公证。现位于新军中路60号房屋所有权归妹妹所有,该房屋我和唐某某没有任何关系。”最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该房屋归高某云所有。
       唐某某申请再审,(2013)盐民再终字第0033号案件于2013年9月23日开庭审理。法官问:“(笔录第10页)买材料是谁付的款?”唐某某:“是我付的。一审中魏经理出庭作证,证实建房子我用了一大部分的钱。”高某云说:“我们有建房期间高兆奎对材料的记账凭证,材料款、工程款的流水账,还有人家收到钱的收据,申请人唐某某讲付材料应提供证据。”唐某某说:“我公公有记账的习惯,这个我不否认。”法官追问:“申请人有无直接支付材料款?”唐某某答:“建房子的砖头是我直接支付材料款的。”这里高洪英听说的“砖头”露出头来。法官又问:“其他有没有?”唐某某答:“石砂。”综上,唐某某主张支付支付材料款的建材包括钢材、砖头、水泥、石砂四种。
       仇平凤为高某云作证:“我在大冈卖钢材,他们家建房子时没有钱,高兆奎向儿媳要钱,儿媳不肯拿钱。2000年4月15日上午十时,高兆奎因建房欠我钢材款4000多元,当时因我急需进货,差钱用。高三爷让我找唐某某先要,唐某某说房子是高兆奎砌的,是他的名字,跟他拿钱。是我的名字,我拿钱。”高某云同时向法庭提交了父亲生前记录的买卖钢材记录单,证明所购钢材均购自仇某凤,该证据与仇平凤的证词完美对接。最终,二审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将(2011)都民初字第0623号民事案件发回盐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发回重审后,(2014)都民再初字第0001号案件于2014年3月31日开庭审理,朱友发为高某云出庭作证,他说:“当时老街改造建房时的砖头是我负责的。我是烧窑的,供应砖头。建房是我姨侄女高某云出资的,当时高兆奎家里没钱,我还建议他让别人建,他将房屋决定过户给大女儿签订了协议,当时我还和他们一起去公证处的。”顾帮华为高某云作证:“我是熟人介绍提供水泥的,和双方都不熟悉。十多年前,他家水泥就是我送的。当时水泥钱是和家里的主人,老奶奶。我认识呢,就是被告卞龙英。”
       高某云说:“唐某某在(2013)盐民再终字第0033号案件中说她还直接支付了石砂的钱,所以在2014年3月31日中提交了戴金星落款2013年10月2日的书面陈述。他说:“大冈镇街道改造那年,高兆奎砌房子用的石子和砂买的我家的,钱都是高兆奎付的,以上情况属实。”高某云向我出示了戴金星开具于2000年8月24日开具的编号为N0.0035304的收款170元、石砂两车的收据。该收据与唐某某认可真实性的高兆奎日记账上的8月24日采购记载完全一致。

       我对高某云说:“这个系列案子你从2011年一直打到2017年,当前还停留在发回重审的一审阶段,争议的问题仍未解决,你在这种讼累中可能感觉恶人太多,但你也要知道,这个社会有良知的人也有很多。你一个弱女人能坚持到现在真的很不容易,但是,在盐都区大冈镇侥幸还有像仇平凤、朱友发、顾帮华、戴金星等许多能坚持正义、遵循事实的好公民能够帮助你,他们诚实做事、友善做人,可敬可佩,实属不易。对于高洪英等,捕风捉影,挑拨是非者,甚至有个女人在为唐某某作证时,直接指称所要证明的事实,源于听唐某某本人说的,丧失了基本的为人准则,也实在可怜可悲。”
      
笔者在浏览(2013)盐民再终字第0033号案卷材料时还看到当时为高兆奎建造房子的工人均勇敢地站出来为高某云及其母亲作证,李桂才、李桂权、张扣弟、刘金桃、荣加兰等出具证词:“大冈镇老街改造时,高三爷(高兆奎)家砌房子,是在大冈小学对面,我们都是高三爷砌房子的建筑工人,现在就当时情况进行陈述:砌房子开始打根基,高三爷家天天吵架,儿子、媳妇不肯拿钱帮老高砌房子,天天吵。儿子、媳妇就不肯拿钱砌房子,高三爷也没借到几个钱,连买建筑材料都买不起,也没有钱砌房子的工资钱,导致停工近二个月,后来开工还是高三爷大姑娘拿的钱开工的。我们都是建造房子的瓦工、小工,以上陈述情况真实。”另外,还有像李小密、包秀英等热心邻居主动反映高兆奎及高某云母亲经常被打骂、虐待的情况,最为严重的是,2008年竟然把卞龙英打得失去知觉,到大冈医院抢救。


                                                                                                                     二O一七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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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9 08:28:59 | 只看该作者
高红英虽是高兆奎侄女,但是与高兆奎家打官司前就断绝关系了,高红英如此伪证就不怕遭报应!我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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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0-9 08:37:24 | 只看该作者
      经核对,此高洪英身份证名为高红英,在2011年2月18日为唐某某在(2011)都大民初字第0059号案件中作证时,法庭审理笔录未审查其身份证件,将其姓名错写成高洪英,笔者使用其名故写成高洪英,后发现其姓名均签署高红英,且在(2011)都民初字第0623号案件中法庭笔录及其签名同为高红英。故对文中的高洪英实为高红英预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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