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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电影票引发的诉讼可谓微言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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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0 07:58: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多家媒体报道称,日前,南京市民戴女士通过网络购票方式买了某影院《深海浩劫》的电影票,票面标注的播放时间为当天的20时45分,但时间到了电影却没开始放映,涉事影城一直播放商业广告直到20时52分,戴女士一纸诉状将影院告上法庭。南京鼓楼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构成对原告知情权的侵犯,责令其书面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开始读这个消息时候也没有太关注,因为我们似乎习惯了“被动接受”。细思量,觉得看个电影都让人不消停不是小事。认真想想,掏钱去看电影却无法享受与日益不菲的电影票价相匹配的观影服务,是挺憋屈的一件事儿。选择了想看的电影,准时坐到了电影院,却要被迫忍受各类商业广告,这还不是常规的消防告示和“关闭手机,调成静音”的例行提醒。戴女士的愤怒很多人都有,但选择用诉讼方式明确捍卫自身消费权益的,确实真的不多见。
  

     通过诉讼的方式告诉影院,观众拒绝商业广告骚扰的态度,这不是小题大做,南京法院的一审判决也非常明确地表明了司法立场。一张电影票,不仅标明时间、场次,更是一份日常化的消费合同,南京法院通过审理将看似小事一桩的观影风波进行了专业化的梳理和裁量。鼓楼法院审理认为,电影票出票完成,“双方已经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作为影城经营者,应当依据票面时间完整播放电影”。消费服务提供方应当有怎样的义务,消费者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这是法治化的市场秩序所必须要申明和维护的规则,社会主体间的日常纠纷往往就是类似电影票这样的家长里短,定分止争的司法价值也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得以体现。
  

      现代人生活节奏快,想通过看场电影让自己躲个清净也不容易,电影票买了、钱花出去不意味着你就可以像给视频网站会员充值一样“跳过广告”。“广告不是你想跳,想跳就能跳”,经过多年的电影市场发展,电影业有没有发展起来不知道,映前商业广告业务倒是真的蓬勃发展起来了,有电影发行方的贴片广告,有影院自己创收的落地广告投放。幸好在电影院看电影不用担心中间插播广告,这也算观影服务提供方的人性化表示了,你还别不知足,这叫仁至义尽。
  
      权利的主张者一退再退,义务的履行方便得寸进尺。看一场电影是这样,买一张火车票亦然———火车上的盒饭给不给发票,也是公民郝劲松通过诉讼才得以明确的法律权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仅仅是关乎权力运行的宏大叙事,也影响普通公民生活日常中的权益,于普通社会成员而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律手段从制度层面化解纠纷的想法和行动。在更广阔的视野中,权力的法治思维就是要学着谦卑,而权利的法治方式则是要让普通民众的生活得到日常化的法治训练和法律的充分保障。小事不小,一张电影票引发的诉讼可谓微言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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