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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报料] 盐城城南工商局一事两次将新洋公司列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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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8 12:17:4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盐城城南工商局一事两次将新洋公司列异常名录

       2017年10月25日,盐城市民徐必华来到盐城市工商局,举报原单位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公司擅自变更法人场所。他在举报函中称:“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并无法人住所,查询企业信用网,其登记的法人住所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广发大厦203室(CNX)……。2015年前它即采用盐城市青年中路26号圣华名都苑2号楼16层为法人办公住所。举报人于2015年与之发生劳动纠纷,有盐劳人仲案〔2015〕第221号《仲裁裁决书》证明它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是虚假不实信息。2016年(底)该公司在圣华名都苑2号楼16层的办公住所又人去楼空,经举报人万般求索,(才知道)搬到了盐城市城南新区人民南路紫薇广场C区901-4室。2017年春节后,该公司又搬离前述的紫薇广场租住处,目前无人知道其办公住所。”
      2017年11月17日下午,盐城市工商局城南新区分局的办案人员陆建春用0515-86660202致电徐必华,其朋友沈某接听电话。他解释:“从市工商局转来的举报材料,我们没有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告知义务。你若要受理告知书,应向盐城市工商局索取。”2017年12月5日,徐必华收到了作出于12月1日的《告知函》,文称:“你《关于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法人住所变更登记的举报函》本局于2017年10月X日收悉,经调查,不予立案。……本局于2017年10月29日对盐城市新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企业住所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广发大厦203室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不在登记注册的住所,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2017年11月3日本局依法将企业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徐必华不服处理结果,于2017年12月14日向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他委托沈某为其代理人。案号〔2017〕盐市工商行复第39号。

       2018年1月12日下午3时,复议机关组织听证会。沈某指出:”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与申请人举报时提出的举报请求没有关联性。城南工商分局代理人陆建春则认为:“被申请人发现新洋公司不在登记注册的地址,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第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因此,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日依法将被举报人新洋市政公司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沈某提出:”申请人出示打印于2018年1月6日的取自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上的被申请人列被举报人进经营异常名录的截图证据,证明列入日期有两个,一个是11月3日,一个是11月8日,申请人认为作出列入决定的时间是11月8日,并非11月3日,被申请人不可能对同一内容在不同时期作出另一个完全相同的决定。“城南工商分局的孙罗中副局长非常吃惊,他说不可能的,但看到我交付的证据后,他说一个是依据第九条作出的,一个是依据第六条作出的。我笑道:”你仔细看看,不同日期作出的两个决定的列入依据完全相同,均是依据第九条。为了防止在本次听证后,你们立即在后台上修改列入内容,我特地还对该异常名录的打开网页过程进行了摄像。“

        11月3日及11月8日列入异常名录的原因均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所指九条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孙罗中一看,呆了。他说:”你说11月3日是搞错了,我还要说是11月8日搞错了,作出列入决定的日期应以11月3日为准。沈主任,我搞不清你们到底想做什么?这样吹毛求疵。“沈某应道:”申请人反正认为11月3日没有作出过列入决定。管它哪一个错,反正申请人没有错,这东西是你们弄的。如果你们公务人员做工作认真细致,会有这么多的漏洞给申请人挑剔吗?“孙副局长说,这说得也是的。
      2018年1月17日,撰写这篇文章时,沈某再次登录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新洋公司的经营异常列入记录。列入异常名录的原因已简略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同一理由仍显示为两个列入日期,即11月8日与11月3日。11月8日的记录由2018年1月6日查询时的一条变化为若干条。沈某戏谑地说:”这说明11月8日列入是确凿无疑的,11月3日是11月8日输入错误,将8输入为相似的3了。但错误业已形成,又不能删除了11月3日的记录认输,于是只好通过增加11月8日记录的数量,来彰显11月8日的记录方为正宗。“
                                                                                   
                                                                                             二O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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