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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头论足] 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截留已收货款不缴属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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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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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3 08:59:1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截留已收货款不缴属劳动争议



  2018年1月31日下午3点半左右,大连锦壵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来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2号窗口的女同志告诉她:“你主张销售员朱某等截留2018年1月26日前的货款,你公司与两被告签订有劳动合同,故该纠纷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你应当先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孙某遂驱车来到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窗口,窗口工作人员说:“关于企业销售人员截留、挪用公司货款要求上缴给公司的纠纷,你按我们提供的格式及要求整理后再过来,我们出个材料让你直接到法院起诉。"
  2月1日上午上午9点半,孙某携带劳动仲裁申请及相关证据再次来到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收下后,迅速出具了一页大金劳人仲定字〔2018〕0370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孙某。文为:“大连锦壵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2月1日你(们)送来的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申请人大连锦壵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朱小红限期上缴人侵占挪用的货款652455元,陈某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被申请人朱某、陈某从2018年1月28日起连带承担按月息1%计算的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仲裁请求,经本委审查,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不属于本委受理范围,故对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本委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孙某疑惑地问我:“昨天去法院,法院说不该它受理,应首先申请劳动仲裁;今天按指引来到劳动仲裁部门,又说此纠纷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两家都不受理,不是没讲理的地方了吗?”我说:“没关系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类似案例该地可能就是这样操作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第三十一条:“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本纠纷显然属于孙总所在单位与陈某、朱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2月1日下午,孙某再次来到大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立案,上次让孙某先走劳动仲裁程序的女同志说:“劳动仲裁案件通常是一个劳动者对应一个单位,你这个劳动仲裁案件是一个单位对应两个劳动者。该不该受理,我们需要研究一下。”我在旁说道:“我遇到过一个劳动者同时以两个单位为被申请人,要求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连带责任的情况。相应地,一个单位以两个劳动者为被申请人,提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格局应是合理的。”窗口的女同志让孙某明天等通知再来提交起诉材料。
  2月2日下午,孙某根据前述立案人员的通知前来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2号窗口的女同志还是那人。她说:“这个案子可以按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也可以按请求返还原物的民事案件受理。你们希望采取哪一种。”我说:“这个案子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定性,早在前天就是你们立案庭定调的。既然已经取得第370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是因为不服此决定书才起诉的,故而若不按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就太奇葩。如果真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那么,前天你庭拒绝接受起诉材料,而让原告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就说不清动机。原告认为:案件性质(案由)应与原告所不服的不予受理决定所指向案件性质一致。”
  2号窗口的工作人员因此检查材料,让孙某外出对提供的证据材料再复制一式两份。回来后,2号窗口正在忙碌,她请3号窗口的男同志代收案件材料;我到14号窗口交了5元钱案件受理费后向接收材料的人员索要收件清单。3号的工作人员均称:“大连市开发区法院没有接收原告起诉材料开具收件清单的惯例。你收到诉讼费发票了,就证明我们业已受理了。”我说:“要不要我找出最高人民法院及省高院规定如果法官拒绝开具收件清单时,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2号窗口的女同志解围:“我院确实没有收材料开具清单的规矩。你要相信我们。”男同志让孙某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我看到签收的对象是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文件,我问这《调解建议书》在哪儿?他说:“没有调解建议书,只是这上面是这样印的。难道你们希望诉前调解吗?”我说:“不需要,立案后一样可以进行调解。”最后,收件法官两指对我勾勾,竟然索回了廉政监督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2015年辽宁县高级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登记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明确了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向受案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上一级法院投诉:一是非依据法律和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属于不予登记立案情形,而不接收立案材料的;二是接收立案材料,不出具《立案材料接收登记单》的;三是需要补正立案材料而不出具《补正立案材料告知书》,或者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事项的;四是接收立案材料后超过法定期限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不予立案裁定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五是违反当事人意愿,以诉前调解、案外协调等为由拖延立案的;六是其他违反登记立案规定情形的。受案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上一级法院要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给当事人。 ”大连开发区法院从来没有接收起诉材料不开收件清单的规矩,貌似这里已成法外之地。百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登记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只有该规定的介绍,却找不到司法公开的文本,也反映了基层法院的不尊法令,有辽宁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力度不够及缺乏监督考核的原因。
  考虑到不想官司方起,先与法院产生争锋,我遂拉着孙某离开。我对孙某说:“出来前除了得到一张发票,我们没有收到来自法院的任何文件或者表格。形式主义倾向太严重。”孙某说:“这个法院或者就是这个规矩呢、”我笑道:“全中国的法院都是同样的规矩,收当事人东西就应当打条子。不过,诉讼费又叫案件受理费,因此,没给付案件受理通知书,也没有什么妨碍。”

                               二O一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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