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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盐城盐都法院设计追加共同被告折腾当事人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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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3 22:40:4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龙庆王爷 于 2018-4-23 23:35 编辑

                 盐城盐都法院设计追加共同被告折腾当事人精力

    我去年举报盐都区人民法院超标准预收案件受理费,因不服盐都区物价局作出的《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向盐城市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盐城市物价局受理后以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复议申请。我遂以盐城市物价局为被告,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月9日下午,我收到了盐都区人民法院寄出的《释明函》,文为:“你于2018年1月16日向我院提交的诉盐城市物价局行政诉讼材料已收悉,经审查,本案中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而盐城市物价局是本案的复议机关,你应追加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盐城市盐都区物价局为共同被告,根据上级法院关于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涉及盐都辖区内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由建湖县人民法院管辖,现将相关材料退回给你。”
   2018年2月11日下午3时,我将追加盐都区物价局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材料,连同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释明函》寄给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2018年4月21日晚上,我翻开盐都区物价局的《行政答辩状》,其抬首如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盐城市物价局物价监督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2018〕苏0925行初75号),答辩如下:一、盐城市物价局与答辩人不能作为共同被告。”于是出现了戏剧冲突:我本没有追加盐都区物价局为共同被告的意思,是盐都区人民法院通过释明函的方式要求我追加盐都区物价局为共同被告;而且在我没有追加共同被告前,退回我提交的全部起诉材料,这意味着加不加盐都区物价局为共同被告,都不属于该院的行使管辖权的范围。
   3月23日下午3时,我来到建湖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2018)苏0925行初75号行政案件的审判长张瑞兰与我谈话。张法官说:“法庭就本案主要内容进行释明,原告将盐城市物价局、盐都区物价局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你将两名被告作为共同被告向本院诉讼是否是基于该条规定?我早就估计她与我肯定谈追加共同被告是否适当的问题。”
   我应道:“原告起诉前打电话给盐城中院12368告知因举报盐都法院乱收费,后对盐都物价局作出的处理结果告知书不服,需要提起行政诉讼,咨询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12368接线人员请示领导后回复应向盐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可向建湖法院提交。原告于2018年1月16日向盐都法院提起诉讼,盐都法院工作人员收件,后原告于2018年2月9日收到盐都法院释明函,告知对盐城市物价局提起诉讼,应追加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盐都区物价局为共同被告,并将全部材料同时寄回,因此,该不该列共同被告,本次谈话原告不提供依据。”
   张瑞兰问:“12368回复是口头回复还是书面回复?”我答:“是电话回复。我有通话录音的,只是手机放到下面了?”张审判长不解:“你手机没有带过来?”我解释:“从法院东门进入的时候,将手机存进储物柜了。”张瑞兰又问:“盐都法院的释明函向法院立案时提交,落款时间是2018年1月23日,(你现在向我出示的复印件文本)是否是向本院立案时提交的这份?”我答:“是这份,现在提供原件给法庭核实。”
   张瑞兰释明:“关于是否能够将盐都物价局和盐城市物价局列为共同被告的问题,是今天谈话的主要问题。从盐城市物价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看,主要内容是对原告提出对盐都区物价局作出的《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予以驳回,主要理由是以原告与盐都区物价局出具的该告知书无利害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复议决定维持才能做共同被告。本案中盐城市物价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是驳回原告复议申请,实际上是从程序上进行了驳回,不属于维持也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不属于维持的情况下作共同被告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不能将盐都区物价局和盐城市物价局作为共同被告。因为是两个行政机关作出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你可以分别诉讼,对盐都区物价局作出的告知书内容认为损害你的权利,你可以起诉;对盐城市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你认为损害你的权利,你也可以进行起诉。是否清楚?”
   我说:“我清楚。补充:1、价格处理告知书上明确对本告知书不服,对于可能影响权利的可以申请复议,表明盐都物价局已经确认我与原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依法就不应该告诉我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我申请复议后又说我没有权利;2、收到盐都区物价局答辩状后说不能列共同被告,但是列共同被告,原告是被迫的,我在网上也发表了评论,……昨天我在天涯论坛发表了一篇《盐都法院释明追加共同被告遭遇盐都物价局抵制》,反映了原告从单告盐城市物价局到列盐都区物价局为为共同被告的前后情况。”
  张瑞兰告知:“如果你坚持列两者为共同被告,我院将会依法驳回起诉。关于分别起诉,原告只能择一起诉,要么起诉原行政行为,要么选择复议行为,复议决定是基于原行政行为。”张瑞兰的意思是讲不能分别兴起两个行政诉讼,即甲案件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乙案件不服原行政行为。我说:“因为两者不能列共同被告,法院已经向我释明,所以本75号案件中,将盐都区物价局去除,将原诉求中‘确认盐都区物价局作出的《价格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违法’去除,仅将盐城市物价局作为被告。……我诉状中已经列明盐城市物价局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我在2018年1月16日前向盐城中院12368咨询的内容,就是单告盐城市物价局应向谁提交诉状,被告知向盐都区法院。”
  张瑞兰说:“关于你申请撤回对盐都区物价局的起诉,合议庭在谈话后做出合议是否准许,准许的话会以裁定的方式进行告知。关于针对盐城市物价局进行起诉,……如果如你方所说(它的法人住所)属于城南新区,城南机南新区案件的管辖不在我们法院,因为集中管辖规定,我院负责滨海、阜宁、响水、射阳、盐都地区的行政案件,城南新区案件不在我院管辖。我院核实后如果属于我院管辖我院会依法审理,如果不属于我院管辖,我院会依法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受理,是否清楚?”我说清楚。张瑞兰说:“在你将被告盐都区物价局去除后,如果我院核实市物价局在城南新区范围内,此案将不属于我们管辖。我们不能因为盐都区人民法院随性甩一句此案应由建湖县人民法院管辖,就捡来一个行政案件过来审,如果不在我们管辖范围,我们需要请求中院,中院裁定由我院管辖,我们才能行使管辖权。”
   在回盐城的路上,朋友吴某问:“他们为什么会做这等恶心的事?”我分析给他听:“一方面,他们平时可能捉弄起诉行政机关的群众习惯了,通过这种方式让原告陷于无休止的讼累中。在我听信它的释明列为共同被告后,建湖县人民法院反向释明不能列为共同被告,我若不听,建湖县人民法院将驳回起诉,我就输了。我若听从建湖县人民法院的释明,则又面临管辖权的争议,这是盐都法院的一石几鸟之法。另一方面,对市物价局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由盐都法院管辖,但被举报人是盐都法院,它得主动回避,这让盐都法院很没面子,所以,它假借法律释明让将盐都区物价局列为共同被告,对盐都区物价局提起行政诉讼就由建湖县人民法院管辖了。”
   我对吴某说:“不晓得是盐都法院哪个法官,这般子和我玩心机,等我闲下来找他交涉。我不怕它与我耗时间,刁难越多,我的批评越多。不过,第一次来建湖县人民法院,对这个法院的整体印象感觉还不错。张瑞兰审判长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问题以及民事权利非常到位。她那样温和地说话,细致地倾听,我一点抵触情绪都没有。”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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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4-24 12:01:55 | 只看该作者
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一般只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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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4 12:41:56 | 只看该作者
陆小寒 发表于 2018-4-24 12:01
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一般只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

此案不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不予受理的情形下,不能作共同被告,我在前年帮外甥维权时经历过。此案属于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与不予受理是两码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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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8-4-24 17:02:12 | 只看该作者
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与直接不予受理在选择诉讼途径方面是一码事,都是以复议单位单独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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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5 10:53:56 | 只看该作者
对于如何列被告,建湖法院让我说依据,我避而不谈。我只谈列共同被告我也是被迫的,盐都法院行政庭法官的水平总该胜过我,他们说应列共同被告,我除了顺从能怎办?他嘴大,我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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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25 10:59:01 | 只看该作者
建湖法院说他若听盐都法院的,坚持列共同被告,我院将驳回起诉。于是我的选择仍是做顺民,再将盐都物价局拿掉。建湖法院是对的,则盐都法院就是错的,故意做违法的释明误导当事人,太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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