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灯饰城业主请求公安机关保护商铺不被强拆 2018年5月30日上午9时不到,同事卢某来信,说她在亭湖区新洋经济区开放大道东侧的沿海灯饰城,这儿已经开始房屋拆除了,她于2014年所购房的1104号商铺所在的5A楼的外墙面的玻璃已全部拆除。她说:“五号楼向南约六七十米靠路边的一幢大楼正在拆除,挖掘机正在紧张地忙碌。但是,在此之前,不曾有任何人与我协商过拆迁事宜。”大约10时许,卢某派车将我带到位于城北白马市场以北的沿海灯饰城。
我下车观看,发现5A楼外面的窗户上的玻璃全被砸毁,情况属实。5A楼已被蓝色钢瓦围档,禁止业主或者闲人进入。场内除了这一撮那一撮的保安警惕地巡视着四周,几乎没有行人。5A楼盘正东的一幢商铺的南边一幢,已被拆成了空架子,挖掘机正在一块块地击捣钢筋混凝土。周围有保安远远地看着。而在这幢正在拆除的大楼的西侧有两幢楼,上面的玻璃也明显失去了踪影。绕5A楼东侧的一幢大楼一圈后,我与卢某一道离开。 上午11:21,卢某用我的手机拨打110电话。她说:“我是盐城新洋经济区范围内的沿海灯饰城的业主,我的商铺在5A楼1104号。现在沿海灯饰城估计是开发商在安排拆除,但是,没有任何人与我商谈商铺拆迁的事宜。我的商铺所在的楼盘外的玻璃已全部被拆除,挖掘机正在拆其他的楼盘。我的商铺的财产安全存在迫切的危险。我恳请亭湖区公安局依法履行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法定职责,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停止违法行为。”
接警的女同志问卢某:“你现在沿海灯饰城吗?啊,不在,你必须在沿海灯饰城,与拆除人员在一起才可报警。”卢某说:“我上午在那儿的,我现在已回到家了。”我在旁听到报警还必须有地点的限制,立即接过电话:“对不起,没听说过不在拆除现场就不能报警或者请求公安机关履行财产保护法定职责的说法。按照你这样逻辑,如果我的同事卢某书面向亭湖区公安局提交保护财产的法定职责,你机关还得以该请求不受法律保护来逃避法定职责的履行吗?” 这个女的扑不住,又上来一个同志接电话:“这样,我们现在就安排出警,你们现在过去到沿海灯饰城。”我说:“行,我们最多十到十五分钟就能到达,请问你们出警到现场最长要多少时间?”接电的人员说:“这个我不能保证,我们要通知新洋派出所出警。但我们会以最快的时间出警。”我说:“什么叫最快的时间,在市区范围内出警,没有从接警到出警到到达现场的时间要求吗?会不会最快时间一小时或者两小时?如果不会超过一个小时,那你告诉我最长要多少分钟。我们的时间也很宝贵。你们总不能让我们到达后等很长的时间吧?” 跟着又来了一个人接电话,原来是接通了新洋派出所,说现在就出警。我说那好,我们这就出发。到了沿海灯饰城坐在车里等了三四分钟,11:42,110来电说已到达。离开车子三十米远,卢某想起房屋买卖合同及委托经营合同复印件忘在车上,回头拿上后来到停在5A楼到东边一幢楼之间过道南头的警车。看到两个警察正从5A楼南侧的西边向这边走来。卢某与我迎上。四人走到警车后侧,负责视频拍摄外的另一警察拿出登记簿登记卢某的姓名及身份信息等。卢某则同时向他提交《关于恳请亭湖区公安机关立即提供财产保护的申请》,以及《房屋买卖合同》及《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记录的警察很认真地浏览了卢某提交的《立即提供财产保护的申请》。该申请文件载明:“本人卢某,……本人于2014年4月 日在亭湖区新洋经济区的沿海灯饰城区域内向盐城龙桥置业有限公司购置了一套建筑面积为30.7平方米的编号为1104号的商铺一间,楼幢5#A楼。因本人听说该区域商铺被红星美凯龙收购,包括5号楼A楼将被拆除重建,2018年5月18日上午,本人找开发商龙桥置业协商,提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强制拆除本人所有的商铺。即使其他业主放弃物权或者同意解除原购房合同,拆除5A楼盘的其他部分,导致所在楼盘成为危房或者因此丧失使用功能的,也必须侵害本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龙桥置业声称,如果拆除无需征求本人意见。”
申请续道:“2018年5月30日上午8点半左右,本人前往沿海灯饰城,发现靠路边的一幢楼正在拆除,5#A楼的三层楼的玻璃已全部被砸除。即本人的合法财产已遭到非法侵害。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法定职责。恳请你机关立即阻止故意损害本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查明拆迁人是谁,并书面通知龙桥置业及相关拆除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不得强制拆除本人商铺所在的5#A楼。即使除本户外其他房的物权均被龙桥置业收回,也不得擅自拆除,因为本户对该屋屋顶享有共有权利。如果强制拆除,将导致本人与江苏沿海工业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因委托的物业灭失而无法履行。截止目前,没有任何单位与本人就房屋拆除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本人也未得到过任何补偿。如果你机关不立即履行财产保护职责,我将迅速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本人提出财产保护后,该房屋仍未拆除,可能会引发行政赔偿诉讼。恳请你机关依法履行保护公民财产、及时阻止强制拆迁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卢某,2018年5月30日。” 卢某向警察解释:“1104号商铺是我在2014年4月购的,总价约56万元,首付28万元,其他28万元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拿不到贷款。”我则在旁边补充说明:“房款有无全部支付,属于债权的问题;但是,卢某现申请保护的是物权受到损害。警官请看,这《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第二页载明了卢某对1104号商铺享有所有权。而且这商铺开发商已履行了交付,并且她也收获了租金。租金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如果卢某不享有物权,就不会享有获得租金的合同权利。如果强行将这个1104号商铺拆除,将会导致卢某无法履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房子没有了,委托经营协议中的标的物就不再存在。” 记录的警察随后与通电话,说明卢某报警的有关情况,让对方对5A楼暂且不要拆除。然后他又找拆除单位的领导,让我们一起去。从路边进入5A东边一幢楼的楼上,警察没有见到要找的人。大概三四楼接待的人说领导出去吃中饭了。于是四人下到一楼。警察又与什么人联系了一会儿,让暂不要拆除5A楼盘。然后,我与卢某就离开了沿海灯饰城。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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