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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头论足] 纵重复起诉也不可将材料退回而不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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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将军(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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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0 11:14:4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纵重复起诉也不可将材料退回而不裁定不予受理

        2018年5月16日,大连JY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请人代收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2018)辽02民终3960号《民事裁定书》。该终审裁定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支持了大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2018)辽0291民初881号民事裁定,同时,但书“一审法院径行认定双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有误,本院予以纠正”。JY公司的881号及3960号案件诉讼代理人沈某看到这个裁判,笑道:“881号按劳动争议案由立案,案由是一审法院定的,又不是原告公司定的,它说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我们觉得有理,所以跟着主张这是劳动争议案件。我们这样没有错。如果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发现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那么,它应当向原告释明,询问是否需要变更案由或者重新描述诉求。在一审程序中,如果承办法官王俊华在庭审中认定此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拟制同时认定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她若因此驳回原告JY公司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JY公司遂于2018年5月29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从江苏盐城向大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判决两被告(陈朱)连带向原告返还货款652455元等。jY公司同时在诉状中载明:“该(二审3960号)裁定认为:一审法院径行认定双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故而,原告请求贵院依据劳动争议之外的案由受理该案件,如果贵院再以原告提交了两被告的劳动合同为由,让原告先申请劳动仲裁,请书面出具释明函。恳请贵院在七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原告,原告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将依法缴纳诉讼费。”
      2018年6月4日上午,星期一,J孙某及沈某来到大连市开发区法院立案庭1号窗口,咨询jY公司于5月29日邮寄送达的起诉的是否立案受理的情况。一个高挑个子的男性,估计是该庭庭长告诉沈某:“这个案子的诉求及有关事实和理由与(2018)辽0291民初881号基本相同,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所以这个案子走到头了,一事不再理。你们不能再次提起诉讼。”沈某应道:“一审裁定认定此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二审法院在裁定中认为,一审认定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有误,就是说原一审裁定中的该认定是错误的。JY公司现在就是根据这个生效裁定认为属于劳动争议案由之外的民事案由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以及按终审裁定指引的——上诉人可依据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另行主张权利——现在我们认为法律关系是民事侵权,所以才再次起诉。”
       他对沈某说:“问题是,二审法院认定此争议不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有误,对此予以纠正。但是,二审法院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的结论,实际上并没有纠正(这个错误认定)。所以,你们不能再将该纠纷诉诸开发区法院。”沈某说:“如果你院认为依法不应当受理,麻烦你给我们开一个《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将你刚才说的理由结合法律依据依法说明即可。”那庭长将面前的起诉材料转过头来推到窗口玻璃下方,指着陈某荣及朱小红的住所金州区某处道:“你看,纵使该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你应当向被告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再向大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再次起诉。”沈某质疑道:“截留货款不上缴,属于侵犯单位财产权的行为,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有什么问题吗?《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男子说:“反正不归我们管辖,我们已经向你讲清楚了,这材料你们拿走。”沈某道:“起诉材料我们已经邮寄送达,你们拒绝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JY公司不可能取回起诉材料。”       JY公司孙某在回去的路上询问沈某:“这次我们明确提出不要以劳动争议案由立案,而以侵权类案由立案。开发区法院拒绝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有法律依据吗?”沈某遂向孙某普法:“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即裁判所依据的理由,即认定双方争议不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有误。依法应当撤销原裁定。但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季烨为首的合议庭却在查明裁定有错的同时,反向维持驳回起诉的原裁定。这就是立案庭的那个男子认为二审裁定只是查明了一审法院的做法或认定是错误的,并没有对于这种错误认定所引向的后果进行纠正。”
       沈某继续道:“大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实际是将我们的再次起诉,认为构成重复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看出,即使构成重复起诉,开发区法院也应书面裁定不予受理。”
       孙某问:“那他们何不顺水推船,接受我们的再次起诉呢?”沈某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所以,立案庭没有口头告知我公司申请再审,却依据该条第(四)款即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这足以说明大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也已明知该院(2018)辽0291民初881号裁定存在错误。”
       孙某问:“那我们就将诉状再向金州区人民法院提交如何?”沈某道:“开发区法院让我们向金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金州法院按返还财产或者不当得利纠纷受理,那么,同样证明了开发区法院的(2018)辽0291民初881号以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起诉是错误的。陈某荣二人只要提供(2018)辽02民终3960号民事裁定,那么,金州区人民法院即使认为此案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无论如何也审不下去,只能依据生效裁定,驳回JY公司的起诉。这个时候,你若追着金州区法院不放,反让开发区法院置身事外,乘凉看风景了。”2018年6月8日中午12:30,JY公司签收了大连市经济开发区法院的邮政专递,详单号为1036793788892,为6月6日寄出,拆封后发现是JY公司邮寄送达的全部起诉材料,其中既无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也无任何释明函等法律文书。
        

                                                                                                                         二O一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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