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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曝光] 中央“禁黑令”在江苏潘黄街道有令不行肆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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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节校尉(正八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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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5 21:07: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对您说句心里话 于 2018-7-15 22:01 编辑

中央“禁黑令”在江苏潘黄街道有令不行肆意妄为
雇佣“黑社会”暴力拆迁村民财产受侵害无人查处
——关于江苏省盐城潘黄街道办拆迁办雇佣黑恶势力人员违法拆迁情况投诉

我们是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何桥居委会一组村民,名叫时新春,董秀干。

今天向中央、省、市、区领导及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投诉反映,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拆迁办何桥居委会在拆迁过程中不依法拆迁,严重侵害被拆迁户人身权和财产权,潘黄拆迁办雇佣黑恶势力暴力殴打体罚投诉人,冒充盐城市政府“重点办”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此行为严重地违反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精神。潘黄拆迁办视国家拆迁政策与法律于不顾,滥用拆迁的权利,充当开发商的“保护伞”及经济利益链,工作乱作为,群众对此“敢怒而不敢言”。为了彻底惩治黑恶势力,纠正为官乱为,维护被拆迁户的人身权及财产权不遭侵害,受到法律的保护,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现将基本情况投诉如下:

一、拆迁利用哄骗手段带投诉人到指挥部商谈拆迁事宜,不明身份黑恶势力人员不问青红皂白封口,两户并一户鱼目混珠搞逼签,不服就关“小黑屋”,任意蹂躏,罄竹难书。

投诉人居住于何桥居委会一组,此次名义是小马体育公园地段拆迁,而实质上是为开发商创造便利,进行商品房开发利用。2018年6月28日上午,由何桥居委会干部郝海东找投诉人讲:“村支委及市纪委等领导在拆迁指挥部,叫我去谈谈”。当日下午三时许,由潘黄街道办物业部门两人将投诉人与董秀干带至指挥部,不明身份人员直接质问:“你签不签字,你这房屋按老房屋平方米算账”。投诉人对此莫名其妙的解释,无法接受。晚上8时左右,就将投诉人关在指挥部“小黑屋”,将投诉人与董秀干分别关在两间小屋,叫鼻子靠墙,身体站立不准移动,上来几十个光头秃脑,虎背熊腰,彪形大汉,身上纹身的痞子,对投诉人进行拳打脚踢,鼻子出血,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整个夜间不准闭眼和休息,看守人员轮番“监督”,投诉人一直被折磨到第二天下午一点多钟仍不罢休。

二、用非法残忍手段,用空调吹风施冷冻,投诉人身体吃不消无奈委托法律工作者王某依法参与谈判,同样遭受殴打,盐城这个地方究竟有无法制,中央打黑除恶在这里犹如一张“白纸”,践踏法制的行为,却无人问责。

由于投诉人文化层次较低,又不懂法律和拆迁政策,便依法聘请法律工作者王怀龙参与洽谈,拆迁办工作人员对王怀龙讲:“只准你十分钟讲话时间”。结果,又将我委托的代理人关在“小黑屋”里进行殴打,致使其遍体鳞伤,耳光几十个,眼镜被打坏。之后,这些人员还逼迫他写个保证书,明确不得参与任何人拆迁代理才肯罢休。投诉人见这些打手,不管你有理无理,逮着人就“关押”和殴打,怕出人命;在逼迫之下,只好无奈签字。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安置”,同时,第二十三条又明确规定:“对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投诉人有权委托他人参与谈判,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可是,拆迁办人员不仅雇佣黑社会人员对投诉人殴打体罚,而且对委托人也大打出手,手段极其残忍恶劣,肆意妄为,手段龌龊,令人疾言厉色,其行为违背民意,掣肘依法治国,一意孤行,霸道强行,投诉人通过投诉,希望上级领导引起高度重视,依法查处追责。

三、拆迁办认定财产不清,投诉人离异不存在夫妻关系,具备分户条件,拆迁补偿应按两户补偿和房屋安置,依法维权讨说法。

投诉人与董秀干于2005年11月14日经过民政部登记离婚,对此,在2012年1月10日潘黄街道办何桥居委会出具证明:“兹有我村一组时新春与董秀干夫妇,于2005年11月14日登记离婚,符合分户条件,情况属实”。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39条规定,主楼系董秀干所有,而在2005年4月5日进行了建设工程位置申请审批手续,明明董秀干是楼房,而档案是以危房修缮,该楼房实际面积达260平方米,而危房修缮只有66.6平方米,同时,该房屋与本村严明华父亲房屋同样性质,一个是2005年砌建,一个是2007年砌建,从此对比可以看出,该审批档案严重存在问题。其次,既然时新春与董秀干婚姻离异,那么,就不存在夫妻关系,其财产处分及拆迁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来确定,这样鱼目混珠做法,严重违反了《婚姻法》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投诉人认为,评估公司及拆迁办在财产认定事实不清状况下,搞暴力强迫签字,将时新春的财产与董秀干的房屋合并补偿安置是不合法的。目前,投诉人不仅在拆迁上补偿价格不公平,而且时新春房屋安置份额却落空。时新春房屋被拆,现在拆迁办又未安置房屋,该房是由时新春与董秀干离婚后所建房屋,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拆迁办无权作为共有财产来认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同时《物权法》第42条又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四、村干部朱玉如利用职务之便,优亲厚友,工作渎职施报复,涉嫌“微腐败”拆迁过程中不公平,要求纪委、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投诉人房屋拆迁,严重存在不公平公正现象。可是,村干部作为村民“父母官”徇私舞弊,私心作祟。朱玉如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权力”,将其弟弟按正规拆迁户对待,而且分成两户。而其实该房屋是朱玉如本人房屋转让其弟弟,不仅拆迁补偿高于其他户,安置上也不合理。又如:何桥居委会一组时某,在此次拆迁未签字前公布是一户一宅,而签字后却变成两户,同时,该户房屋同样也是一户一宅,而签字后却变成两户,同时,该户房屋同样也是2005年5月份申请,2006年至2007年两年分两次建筑,该户与投诉人同样性质,却补偿、安置为什么不公平。又如:2004年到2005年期间,何桥居委会干部利用职权非法买卖土地近50亩,在未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情况下,未召开村民会议和听证程序,村干部“一言堂”说了算出了土地,而这些费用不知去向,本人对此曾举报向有关部门反映,却遭打击报复,对投诉人与董秀干的分户认定不清,朱玉如一人操作,搞假档案,欺上瞒下。又如:何桥居委会于2005年干部滥用职权,“以租代卖”,将何桥居委会老七组土地近700多平方,让时某进行非法建厂房,而该厂房系违规建筑,却无人查处。又如:村民郝苏宝,2006年该户办的执照,砌建楼房三层,近600多平方米,该户老房屋已经出卖,而在田里私自扛土又重砌建楼房又拆迁,建了拆,拆了砌,利用此行为“钻空子”套骗拆迁费用。同时,郝苏宝仗着自己原是村干部的关系,在工业园村部西,又建一幢厂房。据群众获知,该户目前有多处房屋。试问:这样的退职村干部为何无人查处。中央一号文件及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村干部“微腐败”作出严肃查处意见。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力度只会加强,不会削弱,村干部非法占地,违法建设,以地谋私现象十分严重,有些干部以权谋私,“以租代征”,“违规开发”,“优亲厚友”,“以地谋私”“征地拆迁从中贪占”等。农村要发展,干部是关键,农民生活的富裕,村风民风的好转,干部作风过硬,清正廉洁是关键。今年党中央提出“老虎”和“苍蝇”一起打,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加大基层微权利腐败惩处力度,清理铲除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目前,投诉人房屋被拆,房屋未安置,拆迁部门搞“鱼目混珠”,财产认定不清,“两户并一户”,致使投诉人无法信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中央最近出台了最严“禁黑令”,整治农村“乱象”,加大农村涉黑除恶工作的力度,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在此次拆迁中,村民王裕才、王裕华兄弟俩被黑社会关押殴打等多起侵权事件屡有发生,是地方官员法制观念淡薄,还是中央政策落实不到位。潘黄拆迁办暴力拆迁,肆意妄为,投诉人请求上级领导予以高度关注,对侵害和损害被拆迁户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督办,以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本人拭目以待。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何桥居委会一组

时新春           

身份证号:32091……14

手   机:13347999056        

董秀干         

身份证号:32091……323

手   机:13338929056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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