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盐城乐聚社区

[纪实中国] 南京:房产局拒绝查世父亲房产 法院:不得拒绝(转)

[复制链接] 0
回复
709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分享到:
发表于 2018-8-14 06:37: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南京 | 查询去世父亲名下房产被拒绝 法院:不得拒绝

2018年08月13日 06:49
来源:扬子晚报








85人参与 9评论


南京市民小陈听说去世的父亲有一处房产,但因为没有找到房产证,他也不知道父亲留下的房屋到底在何处。小陈去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这处房产到底在哪儿,但却被告知,想要查询房产信息必须先提供房屋的位置。就这样,问题陷入了死循环。
看起来,小陈的要求合情合法,而对方也有规章作为依据,那么对于这起案件,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扬子晚报记者万承源
查询父亲名下房产信息被拒
小陈是老陈的独生子,老陈于2006年7月离婚,之后没有再婚,直至2014年5月因病去世。小陈在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生活,与父亲来往不多。
父亲死后,小陈前去替父亲整理遗物,之前似乎听说过父亲曾购置房产,但却没有找到一本房产证。小陈咨询房产登记部门后得知,没有房产证无法办理公证继承。
此时,老陈的父母均已去世,小陈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办理完父亲的后事,小陈开始着手办理父亲遗产的继承手续。小陈去房产登记部门查询父亲的房产信息,却被工作人员拒绝,因为他不能提供房屋的位置或权属证书编号。
工作人员表示,公民财产系个人隐私,这样情况下,需公安局、检察院及人民法院持相关司法文书方可查询。
这可使小陈犯了难。不得已,小陈只得尝试进行行政诉讼,将南京市住房保障与房产局(原市住建委)诉至法院。
查询住房信息需要什么条件
在庭审中,原告小陈表示,老陈离异后单独生活近八年,新购置的房产及财产情况很多并没有详细告诉自己。自己作为父亲财产继承的利害关系人,对相关财产情况拥有知情权,且《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查询。
小陈认为,被告以内部文件为由禁止以人查房,自己家庭情况特殊,父亲又突然死亡,所以房产局档案馆不予查询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自己的权利,故诉请判令被告提供老陈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而南京市住建委则辩称,房屋登记信息往往涉及到所有权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因此,《房屋登记办法》及《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对查询有明确的规定。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对申请查询的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进行明确,查询机构再将查询结果或证明出具给申请人。另外,《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也有相关规定。
按照被告的观点,小陈要求以老陈的身份信息为条件申请查询房屋权属信息,与这些文件的程序不符。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责令被告南京市住建委依原告小陈申请,履行查询老陈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法定职责。
被告南京市住建委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两个争议问题法院怎么看?
那么,一审法院是根据什么法律原则,如何作出这一判决的呢?这涉及以下两个争议问题。
1、小陈能否查询老陈的房屋登记信息?
法官表示:根据《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本案中,小陈系老陈遗产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原告享有查询老陈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主体资格。
2、被告拒绝原告申请的理由法院是否认同?
法官表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检索条件的设置不应限制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权利。原告基于继承的目的申请查询老陈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提供了公证书、死亡证明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医学出生证明等材料,但是客观上无法提供房屋的坐落、权属编号等检索条件,而原告本身享有查询上述信息的权利。因此,被告以原告提供的检索条件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原告,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晓]




我不是好人,一辈子没有做过坏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