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柏中祥,男,1953年4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530405631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农资门市,住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三星村一组。2010年被指控犯强奸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江苏盐城市亭湖区法院以(2010)亭刑初字第034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多年衔冤,我对司法公正没有信心,唯恐再遭迫害,不敢具状申诉。现在司法不公的阴霾正在扫除,凭证据裁断渐成风尚,因此我已向亭湖区人民法院申诉请求对我的冤案启动重审,还我清白。 一、冤案的由头及真相 2009年9月,与我素有纠纷的同村村民陈国富等农户水稻生长出现异常,陈国富借机策划田邻上访,毫无根据的指控是我蓄意破坏。市领导责成公安机关破案,而公安机关毫无证据找到真正的破坏者。陈国富授意亲戚彭某某诬告我有强奸故意,为公安机关对我实施强制措施制造藉口。我被突然抓捕后,本不符合异地关押条件,却被送往建湖看守所,遭遇镣铐、殴打、耳朵灌水等刑讯逼供,强迫认供。除遭突审摧残期间,我胡乱编造口供怕死求生,其外在侦、控、审各阶段无一有罪供述。办案机关以所谓土壤鉴定和村民证言,强加破坏生产经营罪名。案件多次被亭湖检方退回亭湖公安补充侦查,没有取得任何证据,我却遭到枉控枉判。在我获得有罪判决后,按惯例缓刑罪犯均从看守所直接释放,而我被审判人员拉回亭湖法院,威胁诱导写下不上诉承诺,否则将收监执行,这显然反映审判人员对我枉加罪责的心里不踏实。 二、我的质疑 (一)关于强奸罪 亭湖法院的判决书称“2009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柏中祥利用送混合肥到被害人彭某某家的机会,在被害人彭某某家的厨房采取暴力手段,欲对彭实施奸淫,后因被害人彭某某反抗而未得逞。” 质疑事项: 1、时间模糊。“2009年5、6月份”,倘若事件果真发生,必会在并非精神病患者的受害人记忆中留下深刻创伤,怎会如此记忆模糊? 2、处所荒唐。彭某某家居住在村口东西农庄与南北农庄交汇处,且厨房在西,穿堂门,紧挨人流较多的大路。我在光天化日之下将彭某某从偏静的主屋叫到大路边的厨房强奸,是否可信? 3、报案时间违背常理。彭某某称2009年5、6月份受侵害,直到2009年9月份报案。出于女人的自尊,无人所知的耻辱事件,在数月后反而主动告诉他人,是不是太荒诞? 4、我采取了什么“暴力手段”企图强奸,有什么行为物证或生物证据? 5、两个亲属的证言,都称听彭某某说,凭什么采信? (二)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 亭湖法院判处我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无一现场证人无一证据印证,更不用说证据链,任意出入人罪。 1、我使用了什么药物破坏水稻生长?一直没有科学定性。我购进过10瓶“头等功”农药销售给四户村民,侦查期间已得到彼此印证。那么,控方、审方确认我用于破坏水稻生产的药源何处来?无直接证据。 2、控、审方既确认我用“头等功”破坏他人水稻生产,那么,为什么没有收集到药瓶、药袋等包装物为证? 3、判决称“在其家房子后面将自己门市上的己唑醇农药和‘头等功’农药用泥土混合起来......”,那么,确认的取土点在哪里?取土工具是什么?控、审方为什么不出示物证和现场照片? 4、判决称“用小船运至......”,侦、控、审人员知不知道,要运送破坏43.07亩农田的拌药泥土,我自有的小船根本无力承载。况且小船行进痕迹有什么证据?在何处靠岸?时值夏季,农村人惯例睡得较迟,有谁看到申诉人取土运土? 5、向40余亩农田撒拌药泥土,用了什么装载容器?须往返多少路程?须耗费多少时间?我被刑讯期间所逼的口供是否符合实际? 6、检验显示受害农户土壤中有己唑醇,并未表述秧苗因己唑醇致害。专家论断己唑醇使用后14天消解90%,那么时隔两个月之后仅仅一个取土点的土壤检验,怎么能倒推水稻的致害药物是己唑醇呢?而且必定为我所为? 7、我在侦、控、审阶段,多次请求进行水稻作物药害试验,均遭拒绝,那么,无物证,无目击证人,又无试验印证,定罪依据何在? 8、我的所谓强奸罪,是在多名村民诬告破坏水稻生长,公安机关开始侦查时发现的;而我被以强奸由头关押半年多之后,警方才开始对我追加破坏生产经营罪。村民的所谓证言无一现场目击,却能成为定罪依据,显见侦、控、审合谋制造冤案。亭湖法院明知指控是侦查机关的客观归罪行为所致,却知错枉判,漠视人权。 值此国家司法日益清明,力倡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和果决纠正冤假错案之际,我恳请亭湖人民法院对我的冤案启动重审,依法撤销错误判决,还我清白。我也请求公众和舆论关注我的蒙冤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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