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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垦滨淮农场场长刘玉兰反腐蒙冤昭雪纪实(10) 有人假冒最高院法官威胁证人 干扰最高院调查听证 2002年12月13日--2002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薛京、冯强两位法官在江苏省高院立案庭黄锡宁副庭长陪同下专程到盐城调查刘玉兰申诉一案。
就在最高人民法院派人来盐城对刘玉兰的冤案重新调查复核的前几天,有人精心策划安排了两个会讲普通话的中年男人冒充最高院的法官(一个40多岁,一个50多岁),找刘玉兰冤案的主要证人谈话并威胁说:“我们是最高院的,从北京来调查核实刘玉兰案件的相关情况,你们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但如果这次说的和当时在侦查时签字的内容不一样,那当时就是作伪证,作伪证是要判刑的……”。
2002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盐城市中级法院小会议室里公开调查听证时,有证人提出质疑:“几天前,最高院的人不是才来过吗?怎么又来了啦?真的假的?”。最高院法官当场出示了工作证。对此,刘玉兰提出:“这是冤案制造者所为,他们具怕复查,说明卷宗有罪证据是伪造的,请求调查假冒最高院法官的事件”。 黄庭长当场圆场解释说:“这讲普通话的人肯定是你的律师刘玉光(刘玉兰案二审律师,原省高院副院长),他讲普通话”。刘玉兰反驳:“我从未见过刘玉光律师,而且他现已70多岁,二审中他作的是无罪辩护,怎么会假冒最高院法官威胁我的证人呢?”。 最高院法官表示:复查内容来前已内定,但这件事回去会向最高院如实汇报。 假冒最高院法官行为的败露,可以说助推了刘玉兰冤案的平反。 在最高院复查刘玉兰冤案时,江苏农垦公司纪委书记周作义竭力阻挠证人出庭作证,因此有的人(在职干部)在接到盐城市中级法院的通知后拒绝出庭。调查组让市中级法院告知相关证人:对通知后拒不来质证的人,只能下传票。 2002年12月14日下午,关键证人潘世和(滨淮农场原党委副书记,现省农垦企划部副部长)终于来到盐城市中级法院,他首先解释说:他接到盐城市中院的电话后,向江苏农垦总公司周书记请假未获批准,故未能及时来到。对卷宗里当初检察院制作的他的调查笔录(伪证)是这样解释的,他说:“……,刚才你们宣读的侦查期间办案人员对我的调查笔录内容不是事实,我没有说过这样的话,这是办案人员捏造的……”;如果当时不在他们伪造的调查笔录上签名就会被免职,潘世和还说:“当时办案人员几次向我询问调查刘玉兰有无问题时,我每次都是肯定的说:刘玉兰没有问题,我也从未听人说过她有什么问题,江苏省农垦工作组副组长、滨淮农场场长顾家成两次在公开场合说我不明智,说如果当时不是他为我求情,我早就被免职了……”。陪同最高院来调查的省高院立案庭黄副庭长,问:“这份控告盐城市检察院的控告书,是你亲笔写的吗?”,潘世和:“是的”。
滨淮农场两个中层干部接到通知后拒不来市中级法院质证。一位是和刘玉兰一起长大且有正常人情往来关系的滨淮农场三分场副场长王立忠;另一位是烘干线土建工程招标小组副组长、农场质检科长王春学。 2002年12月20日“二王”被法院传票传到江苏省高院和刘玉兰当面质证。质证中,他们反复无常、前后表述不一,中途一直用手机与外界信息联系,王立忠就连跟刘玉兰小时候在一个分场一起长大的事实都不承认,说刘玉兰是在当场长后他才认识的,送给刘玉兰的生日礼物不是人情往来,而是他为了巴结讨好和想得到提拔。最高院法官让其不要害怕,如实反映事实真相,最终王立忠还是承认了:“在刘玉兰担任领导职务前,我们两家就有人情往来,我在检察院和法院一审庭审时所作的人情往来的证词是真实的”。
2005年4月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派法官到盐城调查核实、公开质证之后,作出(2001)刑监字197号:“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部分证据未经庭审质证,适用法律有误”的《指令再审决定》,指令江苏省高院再审。
江苏省高院没有进行开庭审理,于2006年3月17日对刘玉兰做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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