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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垦滨淮农场场长刘玉兰反腐蒙冤昭雪纪实(19)
江苏农垦纪委书记周作义企图不给刘玉兰恢复工作(2)
2006年3月17日,江苏省高院宣判刘玉兰无罪。其后刘玉兰恢复工作问题一直受到现任江苏省农垦周作义之流的百般刁难。
为掩盖其不给恢复工作的报复行为而二次行文 江苏农垦公司第2号会办纪要中清楚的显示:在2006年4月24日的党委会上……,由“周作义汇报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玉兰一案的改判情况,以及纪检、苏动保障部向省有关部门咨询改判后落实政策等相关问题,提出了刘玉兰落实政策的意见”,即:不补发工资,不恢复工作。不难看出,这是周作义编造的谎言,刘玉兰坚持要求周作义出示省有关部门:“不补发工资,不恢复工作”的书面批复,周作义理屈词穷、无言以对,2006年9月1日则又利用职权以党委的名义下发了:“苏垦集党(2006)35号文件,删除了第2号会办纪要中如实记下的他在党委会上编造的无视政策经不起一驳的谎言,然后以前文服从后文为由,而不理睬、不解释。 恶意曲解政策,不给恢复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1987]25号文件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而周作义等却将此歪曲成:“文件中‘原来有工作的’, 是指改判无罪后的善后工作,不是指你原来从事的工作,因此,不能给你安排工作,更不能让你按原来的职级享受相关待遇”。 江苏省高院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1977年以来判处的,经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善后工作的若干意见》·即:苏高法发(1999)2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再审改判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工作安排问题。对改判宣告无罪的当事人,由原单位收回,纳入现有职工范围统一安排并享受有关待遇,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按与原单位职工享受同样待遇的原则安排----” 周作义等却将此歪曲成:“该文件是指1977年以来改判的刑事案件,而你是1997年发生的刑事案件,这个文件的题目就不适用你”。
无视民意不给恢复工作
2006年9月16日,刘玉兰应邀出席并就座在滨淮农场建场50周年庆贺大会主席台的领导席位上,也就是说,刘玉兰被改判无罪的消息得到官方的认定。随后,滨淮农场1364位干部职工联名致信江苏农垦公司党委,强烈要求批准刘玉兰回滨淮农场复职,带领大家建设新农场、共同致富奔小康。 而周作义等编造:“你离职太久已不了解农垦,农垦有规定,场级领导只能异地任职,谁都不能违背政策”等谎言,欺骗蒙冤十年的刘玉兰,当刘玉兰了解到就滨淮农场而言,当时就有三位场级领导是本地人。实际上,周作义等拒不同意刘玉兰回原单位复职,是怕其深入调查纵火背后的腐败窝案,所以无视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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